能否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?“不宜”退货商品范围认定难
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规则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规则,在网络消费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。3月14日,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的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”案件审理情况发布会上了解到,随着网络消费渠道日益多元化,“不宜”退货商品的范围存在认定难的问题,盲盒等新型商品能否退货成为争议焦点。
《消保法》在规定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的同时,也规定了4种法定不适用该规则的商品,还指出“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,不适用无理由退货”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 年修订的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》又补充了3类约定不适用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的商品类型。
“不宜”退货商品的范围存在认定难的问题。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,部分经营者对普通服饰、鞋类商品等非“不宜”退货商品,也标注“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”;而对于门票、盲盒、福袋等新类型商品,是否属于根据商品性质“不宜”退货的商品,常常成为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争议的焦点。
“在审理此类案件时,不仅要考虑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保护,更要考虑裁判规则对数字消费、平台经济的影响。”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介绍。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,掌握了设置“不宜”退货商品适用范围的决定权,而消费者对于“不宜”退货商品类型的理解往往存在差异,法院最终要从促进网络消费领域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,合理界定“不宜”退货商品类型。
案例:经营者标注“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”并不一定有效
在李某诉宋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商家宋某在其出售的汽车模型的商品详情页面标注“不支持 7 天无理由退货”。但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,汽车模型根据商品性质,不属于不宜退货的情形,所以支持了消费者李某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的诉求。
法官表示,“不宜”退货商品需进行个案审查,不应仅以经营者标注“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”,作为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标准。
案例:拆完的“福袋”不适用“七日无理由退换”
在韩某与某文化创意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某文化创意公司明确告知韩某购买的“福袋”不适用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,拆福袋前明确提示“是否确认拆袋”。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,在韩某通过拆“福袋”知晓商品系列款式的情况下,不适用“七日无理由退换”规则,故驳回韩某退款的诉求。
法官表示,互联网销售的盲盒类商品,经营者充分告知提示,且消费者单次购买时确认,不适用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规则。
来源: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徐慧瑶